郭总,您好,超高过渡段长度一般取5米的整数倍,只是一般都这么做,但规范里好像没有具体规定,必须要取5米的整数倍吗?不取有什么影响呢?还是习惯问题?
郭总您好,请教下缓和曲线设置的问题,在平面要素组合类型中有基本型曲线,基本型中有对称基本型、不对称基本型,都是根据缓和曲线长度来定义的。在四级公路中,由于条件限制,在一个平曲线中,能否采用直线+缓和曲线+圆曲线+直线的线型做法?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布线中,能否在不设置超高缓和曲线中的圆曲线半径时,一边设置缓和曲线,另外一边不设置缓和曲线?或者是否存在这两种线型:(1)直线+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反向)+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直线组成的S型曲线?(2)直线+缓和曲线+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反向)+缓和曲线+直线组成的S型曲线?十分感谢!
你好!
1、我国公路规范一直延续规定,四级公路因为设计速度较低,在平面线形设计中,以往从计算绘图便捷角度,甚至是可以不设置缓和曲线的。所以,四级公路是否设置对称的曲线组合并没有硬性规定和要求。当然也就包括你提到是否可以在圆曲线的一段设置缓和曲线,一段不设置缓和曲线的情况了。
2、对于你提到的服务区内的平面布线问题,我认为在圆曲线采用不设置缓和曲线的圆曲线半径的前提下,也是可以一段设置缓和曲线,一段不设置缓和曲线的。
3、公路、匝道、服务区、收费站等任何路段的平面线形设计,我认为都应该对照该路段和位置的设计速度进行选择,并保持与设计速度的匹配关系。速度高则指标高,速度低则指标可以对应降低。补充一句,当采用上述非常规情况时,应注意对应检查视距等其他指标的满足情况。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吧。
请教一下郭总,单喇叭互通,图中E匝道(紫色部分)接A匝道(红色部分),二者长度之和达到610米,超过了500米,是否需要做成双车道匝道了。个人认为是A匝道喇叭头那采用单圆曲线,半径较小,采用双车道曲线外侧超车不安全,望指教解惑。
你好!
1、规范提出当匝道长度超过500m时应考虑超车需要采用双车道的情况,主要是针对互通式立交中出现的半定向匝道、匝道整体长度较大等情况而言的。
2、对于你图中所示的单喇叭型互通式立交中的两条匝道,建议根据交通量选择匝道单车道的断面就可以了。
3、关于匝道断面型式选择,应始终是以交通量为主要的决定因素吧。
为了回复您的问题,我还专门向该章节修订的专家进行了沟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吧。
郭总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关于超高方面的问题,路线规范2017版32页表7.3.2列出了最大超高值对应的极限半径,比如60km/h的速度,最大超高值设为8%,当半径为125m时,超高值为8%,当半径为220时,对应纬地超高值为7%;最大超高值设为6%,当半径为220时,对应纬地的超高值为5%,为什么一样的半径,会有不同的超高值呢,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半径有两个不同的超高,意味着其中一个超高在横向受力比较保守,那我在最大超高值为8%值,当半径为220时,超高值为5%可以吗?
期待您的回复;
祝工作愉快!
你好!总体上,我赞同你对同一圆曲线半径可以采用不同超过值的理解的。
1、是的,因为采用最大超高值不同,也就是对应的横向力系数取值不同,所以才会出现《规范》对同一圆曲线半径要求采用不同超高值的情况的。但是,请注意其适用条件是不同的。例如:高速公路和一般地区公路项目,建议采用8%或10%的最大超高值的,而城市道路则推荐采用4%的最大超高值的,这是因为总体上高速公路和一般地区公路项目的车辆速度,总体上高于城市道路路段的。
2、横向力系数的变化取值范围是比较大的,具体你可以参考《规范》在圆曲线最小半径部分的条文说明。从车辆出现侧滑、倾覆时的横向力系数,到车辆行驶在弯道上,驾驶员能够感受到弯道离心力的存在等之间,有较大的空间。也就是,在安全的范围之内(注意这个前提),超高直接影响横向力系数,而此时横向力系数影响只是驾乘的舒适性吧。
3、但是,上述解释并不意味着我赞同你不按照规范的推荐进行超高设计,原因是当设计到安全或事故的时候,对于设计者而言,执行标准规范会更有利于让其他人、其他专业人员评价你的设计与安全、事故的关系。因为,一旦发生事故时,个人解释未执行规范的安全问题时,是非常困难的。
郭总您好:
我是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一名工程师。目前,我们在进行养护设计时,涉及到一个护栏高度与路面横坡的问题。
路面中修罩面4cm时,影响到护栏高度,一般是需要对护栏进行提升、加高,相应的增加了养护投资。我们设想通过硬路肩实现罩面厚度由4cm降低到0,从而避免改造护栏,节省投资。带来的问题主要是车道横坡与硬路肩不一致。
查阅路线规范时,6.5.2条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分离路基可采用双向路拱坡度;6.5.3,六车道及以上车道数的超高过渡段可采用双向路拱;6.5.5第2句,曲线超高段,超高>5%时,硬路肩横坡可与车道不一致。上述几条都支持硬路肩与车道的横坡不一致,同样也支持我们的硬路肩罩面过渡的方案。
但规范6.5.5条第一句,直线段硬路肩的横坡应与车道一致。规范采用了“应”,没有斡旋余地,因此我们采用硬路肩过渡的方案是不满足规范的。
请问郭总,上述规范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硬路肩的横坡是否可以与车道不一致,我们硬路肩过渡的方案满足规范要求吗?
你好!
《规范》编制针对的工程对象是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对于养护设计我建议可以参考规范的相关规定,但不一定要完全采用规范,我认为,只要满足安全、功能等初衷也是可性的。例如:对于你提到的硬路肩横坡不同于行车道的问题,我理解《规范》第6.5.5条是对于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设计而言的。你可以参考第2款的条文说明,以明确规范建议硬路肩采用车道相同的横坡(小于5%时),其目的只是为了施工方便。
你好郭老师!
我的问题是关于2017路线设计规范与2014路线设计细则中有关“匝道连续分合流”距离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即:路线规范11.5.5条规定,L2为匝道相邻出口或入口,在表11.5.5中,是以主线设计速度为准笼统规定了L2的长度,在路线设计细则中10.5.1条关于连续分流规定与路线规范一致,但是在匝道连续合流鼻端间距上是以匝道设计速度为主规定长度,且条文说明明确解释:该距离喻匝道设计速度有关,相邻合流鼻端最小间距按匝道设计速度控制。
以上为问题描述,请问:
1、匝道连续合流鼻端间距控制以主线、还是匝道设计速度控制为准?
2、两者规定的间距长度不一致,以主线设计速度80Km/h为例L2路线规范规定150米,但细则按照匝道设计速度40考虑只用120米,在有些立交设置上,就差那么30几米方案就不成立了。该间距如何取用?
你好!
1、匝道连续分合流间距控制,自然是以匝道的速度为对象考虑的啦。毕竟,在这些路段位置通行的车辆是在匝道上,并不是主线上嘛。
2、我赞同如果有条件尽量同时满足《规范》和《细则》的相关指标要求,但是在工程方案却是受限有困难时,可以首先考虑满足《规范》,其次再考虑满足《细则》,毕竟在性质上《规范》属于整体强制性,而《细则》属于推荐性啦。
郭总,您好:想咨询您一个关于辅助车道设置的问题。
不知我把问题说清楚没有,十分想得到您的指导,如有其他问题,可以麻烦您给我发邮件或电话告知,谢谢。问题如下:
一个四改八的高速公路项目,原服务区前、后分别有一个互通,净距都不能满足四改八后路线规范关于间距的要求,设计采取将主线两侧增设辅助车道的方式,连接前后互通与本服务区,这时发现辅助车道的长度也偏短,不能满足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的规定要求,于是强行压缩原服务区贯通车道的鼻端位置(内退至原服务区场区内部),以满足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的规定要求。这样处理的方式是否妥当?
以下为辅助车道设置的一些规定和问题:
1、关于路线规范中互通与互通或服务区之间间距不够时,路线规范是有条款的要求,详见路线规范第11.1.6条中的第1条“……………小于1000m且经论证必须设置时,应按符合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方式处理”。
2、然后路线规范第11.1.10条又规定了复合互通立交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600m,其连接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3、但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又详细规定了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长度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值…………。
现在想问您:如果以设计速度120km/h的项目为例来说:按互通立交细则第10.6.3条要求时,本项目为8车道,其辅助车道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00m(见图二:设计方案是按这样处理的,满足了细则1200m的要求,但对服务区造成影响)。但是如果按路线规范要求处理,无需内退服务区贯通车道鼻端位置的,是可以满足600m长度交织段长度的要求,我认为按细则的要求对主线行车更安全,好像又可以采取路线规范的处理方式也行,虽可以不动服务区,但安全上好像还不如细则的要求严,不知我对规范、细则这几条的理解是否正确?哪种处理方式更合理?您是否对这种类似改造项目情况还有其他建议方案?
你好!对于您提到的类似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1、工程设计本身是首先坚持保障安全为前提,然后实现工程所需要发挥的交通服务等功能的,但是安全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尤其是在工程建设本身受到地形、地质、社会经济等各种条件制约的时候。所以,总会出现部分项目难以完全满足所有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的,何况随着经济技术发展,人们对安全的认识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呢?人们对安全的认识是永远没有上限的。我想,这也恰恰是工程设计不是简单套用一本标准或规范的实质吧。
2、对于你提到的实际项目设计中遇到的困惑,我的理解是:首先应该从所执行标准规范的性质层面去处理。《标准》、《规范》在整体上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尽管每一条规定或指标的强制性取决于程度用语),而《细则》属于推荐性标准规范的范畴。因此,在处理两者之间不能同时满足时,首先考虑满足强制性的标准规范,然后再考虑满足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吧。当然,如果有条件,我赞同尽量满足所有标准规范对安全的要求啦。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以下简称《规范》)第7.9条的条文示意中说明了小客车停车视距计算时采用的参数,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的“行驶速度”考虑“潮湿状态”下的速度折减,120~80km/h时,为其85%,设计速度小(等)于60km/h时则为其90%。当然,其纵向摩阻系数也应是潮湿状态下的测得的。
同样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P3的术语释义:运行速度是指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行驶速度累计分布曲线上对应于85% 分位值的速度。运行速度的计算根据《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附录B进行,那么在附录B规定的“平直路段”范围内则车辆往往会达到期望速度,其与“行驶速度”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设计速度(km/h) |
行驶速度(km/h) |
运行速度期望值(km/h) |
||
小型车 |
大型车 |
小型车 |
大型车 |
|
120 |
102 |
102 |
120 |
80 |
100 |
85 |
85 |
120 |
80 |
80 |
68 |
68 |
110 |
80 |
60 |
54 |
54 |
90 |
75 |
40 |
36 |
36 |
|
|
30 |
30 |
30 |
|
|
20 |
20 |
20 |
|
|
问题:(1)《规范》中在计算视距值时所采用的“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是不是一样的概念?
(2)“行驶速度”和“运行速度”均是在“潮湿状态”下的值,两个“潮湿状态”是否应该是同一种工况,纵向摩阻系数也应该是一样的?
(3)所能提供的视距值当然越大越好,但是在实际设计中会面临大量的工程规模与技术指标间的权衡,设计人员需要把握“越大越好”的程度。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根据《规范》要求采用了平面R-1100、纵断凸竖曲线R-10000的指标值,均可满足停车视距160m。此后,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小型车运行速度达到了期望速度120km/h,代入《规范》中式(7-6)求得所需要的停车视距值为279m,所采用的平纵指标值不满足运行速度下的视距要求,被认为是不安全的。若改善主体工程,那么控制设计的视距值不是160,而是根据运行速度求得的视距值(如该处的279),这是否合理?大货车的期望速度是80km/h,求得的视距值为165m(规范为245m),规范中小客车的“行驶速度”是否偏低?大货车的行驶速度是否偏高?
(4)考虑控制工程规模,如果对该路段进行限速:当限速值取85km/h时才可满足视距要求。综上所述,满足设计速度120km/h的平纵指标需要限速到102km/h,设计速度100km/h限速到85km/h, 80km/h限速到68km/h。这是否合理?
老师你好!关于我提的那个匝道最大纵坡的问题有看吗,麻烦看一下,谢谢!
郭总您好!
我们这边是江苏省扬州市公路管理处。在使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过程中,有疑问向您咨询。新版规范12.5.10条为: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我们想询问您:
1.这里所指的公路建筑限界是否包含桥梁建筑限界?
2.上一版规范中,12.5.9条与之类似,规范附件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是指: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管道挂附在公路桥梁上。而新版规范中附件的条文说明中指出: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各种管线的设施。
请问上一版规范中的“管道挂附在公路桥梁上”这一情形是否包含在新版规范中“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范围内,是否属于“各种的管线的设施”?
恳请您帮助解答,谢谢!
1、桥梁是公路项目中的一种构造物,是公路项目的基本构成部分。标准规范对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当然是包括桥梁路段在内的。
2、对于第12.5.9的条文说明,实际上内容与前一版本是相同的,即不允许石油、天然气等输送有毒、易燃、易爆或者污染等物质的管线挂在桥梁上(包括挂在桥梁侧面、下部等位置),来通过或跨越河流。前后版本只是在语言表达方式上有所变化,新版范围扩大了,即不仅仅是枚举到的情况,而且没有枚举到的、但却是有潜在威胁的也包括在内了。
3、换句话说,不允许的是“各种管线”,是指输送有毒、易燃、易爆或者污染等有害物质的管线。对于输送非有毒、非易燃、非易爆或者非污染等有害物质的管线,规范并没有限制。是否利用桥梁则主要从桥梁的结构、安全等角度去考虑。如果对桥梁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对交通安全等也没有任何影响的,也是可以利用桥梁跨越河流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