昵称: 单位:某某技术人员 来源: 时间:2018-08-09

你好!在使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时,规范引用了很多专题研究的结论,诸如《公路纵坡度与坡长限制》、《高速公路纵坡设计关键指标与设计方法研究》、《纵坡与汽车运行速度和油耗之间关系的研究》等。请问,这些专题研究报告怎样可以获得,以便学习之用?

你好!你提到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和结论,一般在交通运输部西部项目网站的公开栏目中有专门公开的。

另外,你应该可以在相关的论文、技术成果库中可以检索得到的。

昵称: 单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规院道四所 来源: 时间:2018-07-31

郭老师:您好!

关于12.5.8条“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穿(跨)越河流时,管线距特大桥、大桥、中桥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这条规范的理解,想请教您一下。

这条规范是约束管道设计时距离既有桥梁的范围,还是约束我们道路选线时距离既有管道的范围?

我们现在有个项目遇到一个成品油管线与我们路线平行,双方都是新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成品油公司觉得没必要100m,只要做好保护措施,我们根据路线规范坚持成品油管道距离我们京杭运河桥100m以上,现在双方僵持不下,项目无法推进,所以想请教您一下关于这条规范的理解,希望得到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你好!

1、《规范》第12.5.8条的规定来源于《公路保护条例》,而保护条例是属于法律层面的。

2、该条文从表达角度上,是从管线新建的角度提出的,但是我认为无论是管线后建,还是公路后建,都应该满足的。

3、但是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并不是决定话,要注意理解规范关于程度用语的解释说明。本条程度用语是“应”,那么就是如果条件,就应满足条文规定;如果确实没有条件,或者成为特殊情况时,就需要开展对应的专题研究(或者专题论证、或称为专题评价)。如果通过专题评价之后,结论认为是互相完全没有影响的,或者在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情况下,是完全没有影响的,那么也是可以不满足该条文的。如果程度用户是强制性的“必须”或者“不得”,或者“严禁”,则意味着必须执行了。

4、上面提到的专题论证或专题评价,一定是从管线和公路两个角度,全面进行分析评价。其中公路角度,就是有能力的单位,通过专题分析评价,得出无论是在管线和公路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均不会对公路的正常运营、结构安全与稳定、人车交流等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昵称: 单位: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8-07-31

尊敬的郭老师:

在工作中遇到沿路敷设的天然气管线距离小桥小于50m的情况,也已经做了保护(保护涵、或者定向钻穿越河道),而且50m外穿越条件复杂,这种情况规范与交公路发通知怎么用?

1、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5.5-6条可知油气管线可以以保护通道(涵)与公路交叉。

12.5.8条要求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线穿(跨)越河流时,管线距特大桥、大桥、中桥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距小桥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2、交公路发【2015】36号

第二条规定,油气管线可以从桥梁下面穿过。所以,对于跨径<100m的桥梁来说,管线距离桥梁墩台的距离会<50m。

3、问题:

(1)根据路线规范不能近于小桥50m,但又可以通道穿越,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矛盾?

(2)公路用地界在桥梁边缘外部一般<50m,在日常管理中怎么要求易燃易爆管线满足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2.5.8条要求呢?

以上困惑,期盼指点。谢谢!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关键在于你对“距离”理解错误了。

1、《路线设计规范》和《公路保护条例》中要求管线与桥梁的距离是管线走向与公路走向平行时的情况,不是你理解管线从桥下穿过的情况的。

因为管线在临近公路桥梁的位置穿越河流,这时管线施工、布置可能会引起河道两侧堤岸、水流速度方向等等的变化和影响,最终影响到桥梁的结构安全。

2、而《规范》第12.5.5和12.5.6的条文,是关于管线横向从公路路基下穿过的情况的。

昵称:qhm 单位:华西市政温江分公司 来源: 时间:2018-07-23

郭总你好:首先感谢纬地软件设置的“规范讨论”这个版块, 通过浏览版块里的内容,解决了许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 。

      最近接触到一个项目:设计时速60km/h,圆曲线半径超过了不设缓和曲线半径,但还是设置了缓和曲线。请教下这种曲线做法正确吗?                 

你好!我认为是不违规的。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不设置超高的圆曲线半径时,因为与设计速度对应,此时圆曲线的曲率半径已经比较大,可以无需设置缓和曲线了。

但是设置了缓和曲线,例如在图中所示的1600m的圆曲线半径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可行的,也是不违规的。毕竟半径不算过大,设置缓和曲线之后,会让线形曲率过渡更平滑一些的。

规范原文是可以不设置,但是并不是说不应设置、或者不得设置嘛!

昵称: 单位:长安大学 来源: 时间:2018-07-16

老师您好!请问新规范中涉及的两个最大坡长限制表(8.3.2与8-3)两者是什么关系,在做连续上坡设计(或安全性评价)时单个纵坡坡长是需要两个表都满足还是只满足其中一个呢。其次,既然表8.3.2是针对旧车型爬坡性能提出的,为什么新规范中不直接使用根据新车型(六轴,比功率5.12)做的表8-3呢? 

你好!请您再咨询讨论时,留下单位和姓名等信息来吧。

1、关于长大纵坡问题,我们在规范宣贯过程中,有专题内容的。如果你参加宣贯活动,就会了解我们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的。

2、首先这两个最大坡长指标研究提出的车型条件是不同的,条文中的最大坡长是根据8.3kw/t的载重汽车为货运代表车型提出的,而条文说明中的表8-3是根据当前比功率为5.12kw/t的六轴铰接列车的性能条件提出的。

3、因此,本期规范中条文中的最大坡长和条文说明中的表8-3之间,是适用于不同的公路条件的。在条文说明部分内容中,已经明确说明表8-3适用于高速和一级公路项目,而且在货车混入率较高、承担货运主通道功能的项目中可参考使用。而一般公路项目仍然主要依据条文中的最大坡长就可以了。

昵称: 单位: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测设二室 来源: 时间:2018-07-13

我公司现对回头曲线的定义存在分歧,故对此问题向你们进行咨询:

下图中当JD1转角非常大,但是可以正常进行路线布设,曲线位于交点内侧。在地形复杂的地形中,如连续多次按jd1所示线型,算不算回头曲线。

下图JD1和JD3为虚交点,JD2为实交点,JD2转角大于180度,这个应该为正确的回头曲线。


你好!

1、据我了解,标准规范以及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回头曲线有严格、准确的定义。一般理解为转角大于或者接近180度的都算回头曲线。但是,实际项目应用中,回头曲线还与公路等级、圆曲线半径大小等条件有关。例如,圆曲线半径如果大于对应等级和设计速度对应的一般最小半径、尽管转角大于或接近180度时,也不应按照回头曲线对待的。例如,高速公路上也有出现螺旋展线的情况,有的直接转了两个圆圈以上的情况的。

2、对应你提到的情况,我个人理解是:应该从回头曲线最终的路线行车影响的角度去界定。当连续多个交点组合在一起,路线连续转交大于或者接近180度时,是应该按照回头曲线来对待的。但是要综合结合上面的条件。

昵称: 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8-07-13

郭总,您好。向您请教: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P49 页,第9.4.6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不得采用栏式缘石。

栏式缘石是什么概念呢?是不是城市道路里面通常说的与“平缘石”对应的“立缘石”?

敬请赐教!

你好!关于路线设计规范中提到的栏式缘石的解释,请您参考这里之前相关的回复内容吧。

你直接使用关键字检索一下就会看到的。

欢迎交流讨论!

昵称: 单位:某设计单位 来源: 时间:2018-04-09

郭老师您好,对路线规范提一下几个问题:

Q1:P64中11.1.10第2条,“采用与主线分隔的集散车道…..”是否应为“集散车道”

Q2:P49中9.4.6第2条,“……,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缘石不得采用栏式缘石”

,该处栏式缘石具体为何种形式,能否提供具体大样图。对于集散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布设防撞护栏时,设置缘石是否应区别对待,可采用城市道路的缘石形式,有利于阻止车辆直接越过中央分隔带。

Q3:P137中横向力系数采用0.15时,转弯感到有曲线存在,但尚平稳。是否可以理解为当设计速度120km/h时,曲线采用的半径和超高值经反算的横向力系数不大于0.1时,车辆行驶是安全的。也就是说当设计速度120km/h时,横向力系数取0.1,曲线不设超高时的半径采用1417m仍可保证车辆安全,规范采用0.035只是从舒适性考虑。

感谢百忙中给予回复。谢谢

张工:你好!
1、P64页第2款的”采用与主线分隔的集散车道…..“是集散车道,但是本条在突出强调应采用”与主线分隔的“集散车道。
2、9.4.6第2条中提到的栏式缘石是指早期在低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上有采用的具有一定高度的直立式的缘石,一般高度大于20CM以上。
     由于该类缘石一般不具备防撞性能,车辆高速撞击之后,还可能引起车辆跳起等现象,另外,还可能不能保证中央分隔带的C值空间,因此规范不推荐采用。
3、认同你的理解。规范采用0.035的横向力系数的目的,就是在保证行车安全性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高行车的舒适性。
昵称: 单位:宜春公路勘察设计院 来源: 时间:2018-07-13

郭总:您好!

我是宜春公路勘察设计院XXX,又打扰你一下。

1、新规范8.3.3节公路连续上坡路段之间的缓和坡段的长度与原06规范有点不同,新规范为缓和坡段的长度应大于表8.3.1的规定。而06规范为其长度应符合表8.3.1最小长度的规定。请问新规范是要求连续上坡路段的缓和坡段要大于最小坡长吗?

2、根据8.3.3 上坡路段应设置缓和曲线,这个应该可以理解为在陡坡路段中间应设置缓和坡段,以恢复载重汽车的速度折减。而9.3.3中第3点中,越岭线的纵坡应力求均匀,不宜采用最大值或接近最大值的纵坡,更不宜连续采用不同纵坡最大坡长值得陡坡夹短距离缓坡的纵坡线形。该怎么理解?意思是缓和坡段要尽量的增长,由于我们地方设计院涉及的二级及以下公路较大,特别是到现阶段山区公路所占比重较大,经常遇到爬坡越岭线的问题,而有时候将缓和坡段拉长无形中会增大很多造价或显著增多大填大挖路段,所以以前设计的时候存在较多的爬坡路段直接都尽量接最小缓和坡长的设计,以尽量缩短里程,减少填挖,降低造价,而现在来看不太可取这种方式,就是以后怎么来理解和把握爬坡路段设置缓和坡段的度。

麻烦您了。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有。谢谢!

李总:您好!

1、首先请注意本期标准规范关于纵坡指标和设计方法方面的修订变化,主要是针对高等级公路而言的,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高等级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车型组成、货车代表车型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货车代表车型的综合性能严重下降等方面。标准、规范配套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最终对纵坡指标和设计方法方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和修订。

2、如果你们主要业务在于低等级公路方面,那么,我提醒应该注意上述修订的针对性和指标等的适用条件,毕竟低等级公路上主要通行的车型组成与高等级公路是不同的。通过区分公路等级进行对比,你就会发现:原则上,与低等级公路相关的纵坡指标(最大纵坡、最大坡长、平均纵坡、缓坡坡度等)均是没有变化的。

3、但是在低等级公路纵坡设计中,应注意避免机械的陡坡最大坡长+缓坡最小坡长组合的做法,因为该做法并不能起到让货车加速的效果的。因此,在设计中,以依据运行速度变化来评价和优化纵坡设计。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局部路段增设爬坡车道的。

以上回复,属于个人理解和认识,仅供参考啦。

昵称: 单位: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8-07-13

郭总:

您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自实施以来,给公路的勘察设计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公路路线设计过程中,发现关于长陡纵坡中间设置缓和坡段问题,《技术标准》和《路线设计规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条文说明第4.0.21条“……相关研究表明,在长陡纵坡中间设计缓和坡,不利于下坡方向车辆减速,可能会给驾驶员造成进入平坡或反坡的错觉,本次修订取消关于长陡纵坡中间设置缓和坡段的规定。”,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8章第8.3.3条“各级公路的连续上坡路段,应根据载重汽车上坡时的速度折减变化,在不大于表8.3.2规定的纵坡坡长之间设置缓和坡段。”

从词义和相关条文理解,《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取消缓和坡段的,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是需设置缓和坡段的。两者是否矛盾?

为了更好地做好公路的设计工作,请郭总予以赐教。

谢谢郭总!

吴总:

感谢您对标准规范修订的关注!

关于您来信咨询的内容,我们的本期全国举办的路线设计规范中,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说明的

1、《标准》的条文说明,只是在解释条文内容增加、变化、修订的原因和考虑的因素,说明取消了原来一条关于缓坡设置的条文内容,并没有说不再需要设置缓坡了。《规范》则在《标准》规定的最大纵坡、最大坡长的基础上,细化、深化具体纵断面设计中对缓和坡段设置的要求。

2、按照交通运输部对标准、规范、细则指南等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标准》和《规范》编制的内容上,是有分工的。即《标准》主要覆盖各个专业,只规定直接影响安全、造价、规模、环保等的最低要求(和指标),其余的需要结合项目因地制宜、灵活掌握运用,更为深入细化的内容,则由各专业规范去阐述。这里关于缓坡设置的内容,就按照这个分工,统一放到规范中来阐述了。类似的,就像《标准》中还去掉了平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等规定,这些交给规范去详细深化说明。

3、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标准和规范同时强调,要避免在缓坡设置上机械式组合的情况。即陡坡最大坡长+缓坡最小坡长等组合。

以上回复,不知妥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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